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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和民同志在办案工作座谈会上的发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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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今天的会开的很好。大家学习了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关于办案工作的重要讲话,讨论了三起案件,研究了办案工作中的几个问题。这是商务部组建以来第一次召开这方面的会议,很有必要。

  我首先说明一点,这次会议是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商务部信访办、人事司、机关纪委举办的,由驻部组局牵头准备。驻部组局实行统一管理后,与商务部信访办、人事司、机关纪委实际上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,只不过就共同的职能坐在一起,研究探讨一些问题。召开这次会议的初衷是总结和改进办案工作。我感到有两点需要注意:一是这次会议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,只是把我们几个部门在履行办案职责中需要协调统一的问题,在看法一致的情况下,有重点的予以明确;二是会议纪要形成后,还要正式征求各单位的意见。下面,根据会议中大家讨论的情况,我讲几点意见。

  一、充分认识办案的治本作用。办案属于治标,同时也具有治本的功能,查办案件工作做好了,既是治标也是治本。当前我们强调注重治本、注重预防、注重制度建设,不是不办案。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、涉及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问题,要坚决查处,而且要通过查办案件,促进治本,促进预防,促进制度建设。

  二、认真履行办案职责,加大办案力度。调查处理党员、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问题,是纪律检查部门、监察部门、人事部门共同的一项任务,是对党员、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一种主要方式,而且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。不办案就没有威信。如果有群众举报、出现了严重违纪违法问题,我们视而不见,那么在群众和干部中肯定没有威望,所以要有案必办,有案不办就是失职。当然,情况比较复杂,要想通过线索办成一个违纪案件,需要花费很大的时间、精力、人力等等,有些案件查不出来或查出来却处理不好,那是水平问题,可以改进和提高,但是不办案不行。

  办案工作涉及到对人的处理,要讲事实、讲规矩、讲政策、讲情理。讲事实,就要重调查、重证据,认定事实要客观、全面。证据不充分、不确凿,事实就不会清楚。我们要注意一种职业病,接到举报,往往就认为某个同志有问题,先入为主,在调查取证中只收集有可能构成违纪的材料,不注意收集可能不构成违纪的材料,这种做法要不得,搞不好会出问题。讲规矩,就是要学习、了解、熟悉办案方面的各项规定,既要遵守实体规定,也要重视程序规定,我们只有在办案中认真执行各项规定,重视程序,才有可能做到定性准确,程序合法,手续完备。讲政策,主要是体现个案中的区别对待,宽严相济,惩前毖后,治病救人。党的政策要贯穿于办案工作全过程。办案不讲政策,就不会有好的效果,也不会达到教育本人、教育大多数党员和干部的目的。讲情理,就是要做到有情有义。因为绝大多数违纪违法问题不属于敌我矛盾,而是属于党内、人民内部矛盾,所以在办案中对被调查人要有情有义,处理结果既要合法,也要合情合理。

  办案工作严格讲是一个系统工程,专业性强,涉及面广,难度比较大,要求比较高。所以办案的同志一定要怀有对组织负责、对同志负责的精神,使自己所经办的案件符合“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,定性准确,处理恰当,手续完备,程序合法”二十四字办案要求,经得起历史的检验。

  三、关于办案中几个问题。办案工作,不管是党纪案件,还是政纪案件,通常包括举报、初核、立案、调查、审理、处理、执行七个步骤。承办案件的同志从接到举报,就应该想到案件的走向,就要熟悉了解查办案件七个步骤的规定,不能走一步看一步,也不能领导让怎么办就怎么办,要按照规定去办。这次座谈会给大家准备了办案工作的有关规定,很有必要。在这里,我重点想强调几个问题。

  1、要重视举报线索。当前我们所查办的违纪案件,绝大多数来自信访举报中反映的线索。从驻部组局来讲,目前存在的问题是:一是对线索重视不够;二是缺乏分析和筛选;三是不能及时组织重点核查。因此有些信访举报件拖了很长时间,贻误了最佳办案时机,等到时过境迁再处理,效果就不好了。比如今年处理的一个案件,据我所知,几年前就有举报,这个人的问题是摆在桌面上的,容易调查。如果他的问题早调查几年,就不单是违纪,有可能涉嫌犯罪。因此,驻部组局,包括机关纪委、人事司的领导同志,要重视举报线索,要亲自阅信,组织分析研究,善于发现可能构成违纪违法的线索,做到不积压、不轻易的放过、不满足于简单的了结。信访部门收到举报,交给领导和有关单位后,应当跟踪督促这些举报件的办理情况。
  2、要认真组织初步核实(调查)。初步核实(调查)工作是立案的前提和基础,不重视初步核实(调查)工作,实际上就是不重视办案工作。初核搞得不好,就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和质量。当前,初核工作存在的不足主要是:行动慢、组织差、时间长,效率低,很多有价值的线索没能在初核阶段突破,对办案工作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。

  3、立案要简化手续。我们现在所承办的都不是很复杂的案件,虽然按照有关规定只有经过立案才能调查,才能采取调查措施,才能进行审理和处理。但从实际情况看,如果在初核阶段已经把问题查清楚了,不需要立案后进一步调查的,可以简化立案手续。在立案的同时一并提出处理意见,可以通过一次会来办理。

  4、要改进审理方式。各个部门都有各自的关于审理的规定和对审理工作的要求,但就实际执行来看,形式化的多,没有体现审核把关的目的,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改进,进行探索。比如说,驻部纪检组没有处分权要移送机关纪委处理,不是驻部纪检组定了机关纪委必须执行,机关纪委要履行审核把关职责,要对事实、证据、定性和处理进行审核,可能会同意驻部组局的意见,也可能在某一方面有不同意见,我认为这很正常,最终要把案件质量搞好。我们在办案中的看法不一致,有分歧,不是对着承办人,而是通过分工协作,相互制约,共同保证案件质量,最终对组织、对党、对行政机关首长、对被处理人本人负责。案件审理时能否讨论起来,能否形成内部监督制约,观念上要改变,要敢于说出自己在案件中的不同看法,哪怕看法片面一点,偏激一点,这个氛围应当是有的,如果大家都不发言,都不能畅所欲言,审理就没有什么意义了。

  审理方式的改变,最重要的是把背靠背的审理、处理工作摆到桌面上来,把逐步推进党务公开运用到办案中去。在集体研究时,除了听取办案部门、审理(审核)部门的汇报,还可以邀请被调查人参加,让其在会上陈述意见、进行辩解,也可以请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派员参加,为他辩解或者说明有关情况。这是检验办案人员、审理人员水平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。当然有的同志担心被调查人不配合、蛮横不讲理,会上该怎么办?他只是反映他的情况,只参加会议的其中一段,不参加研究对他如何处理。如果被处理人或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说的对、申辩的对,应当采纳,说的不对可能是由于对条规不熟、对政策了解不够等各方面的原因,不要计较他说话的方式和态度,而是要利用这种场合去当面做好工作。党员是我们党的主体,在案件处理上、在是否违纪上,要以事实为依据,以理服人。

  5、要加强组织协调。应当结合商务部实际,在各部门按照程序规定履行自己职责的情况下,建立简便可行的案件协调机制。办案中的协调,相关单位的配合,领导的支持,是非常重要的。实践也证明,查办案件工作有时依靠一个部门,力量有限,容易贻误战机,容易造成久拖不决,骑虎难下的局面,也容易造成由于经验不足、实践不多,在调查取证上发生偏差,影响案件的准确认定。所有参与办案的同志,都希望办好案件,但毕竟所面临的问题、对象和客观情况是复杂的。建立机制主要是解决办案中的一些问题。我们一年查办的案件不是很多,不一定专门建立一个协调机制或成立领导小组。机制要管用,也要务实。我个人认为,可以利用组局办公会议这个平台。最近研究某案件时就是采取这种方式,人事司领导、机关纪委领导、犯错误同志所在单位领导都参加了。组局相对于人事司、机关纪委来说,有一定的优势,而且这种会议每年不会有很多次,也不会牵扯各个部门领导的更多精力。

  商务部信访办是商务部信访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。希望驻部组局、人事司、机关纪委对信访办转来的信件,要定期不定期的主动反馈情况,支持商务部信访办的工作,同时也希望信访办能够保证渠道畅通,准确的转送信访件。

  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,供大家参考。(2007.11.30根据记录整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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